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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年的你我”∣ 预防校园欺凌心理健康指导手册
2024年04月09日 学院枫桥工作室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近日,“邯郸事件”随着更多细节的揭露,有关校园欺凌的问题再一次被大众所讨论,对于正在青少年时期的孩子们,学会与人交往是人生中的重要课程,保护“少年的你我”,这些都需要了解。

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欺凌行为包括:

容易察觉的欺凌,比如:肢体欺凌,殴打、掌掴、抓咬、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财务欺凌,通过破坏、抢夺,使其他学生交出或购买学习用品、手机、电脑、香烟等,或通过强行索要钱财使其他同学的财产受到损失。

不容易察觉的欺凌,比如: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取侮辱性绰号等;社交欺凌,不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攻击,而是通过联合其他同学,有组织地排斥或孤立他人来实施欺凌。

所以根据最早研究校园欺凌的挪威心理学家丹·欧维斯的界定,欺凌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权力不对等、故意伤害性和重复发生性。被欺凌者受到的伤害是校园欺凌最重要的界定标准。伤害既包括身体、财产等可见的伤害,也包括精神痛苦。

如果,我们家长或老师发现孩子有下列情况,那么很有可能他们正在遭受欺凌:

1. 躯体明显不适:比如睡眠紊乱、噩梦、食欲减退、肠胃不适、身上有伤等;

2. 情绪反应异常:比如突然不愿意上学、无端情绪变化、情感淡漠或麻木等;

3. 认知能力下降:比如反应迟钝、不能集中注意力、记忆力或知觉力下降等;

4. 日常行为变化:比如原有兴趣明显丧失、既往习惯改变、人际交往显著退缩等。

如果,“少年的你我”正在遭受欺凌,应该怎么办呢?

请同学们记住: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要积极的心理暗示,告诉自己不要害怕,明确欺凌行为中,错误的是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生而为人,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要自尊自爱,大胆捍卫自己的权益。强大的气场会让欺凌者望而却步,要明白遇强则强,遇弱则弱的道理,人多的话不要硬碰硬,逃为上策。初次被欺凌,不当软柿子。欺凌者在初期欺凌的时候往往喜欢挑软柿子捏。所以当第一次被欺凌的时候,绝不能忍气吞声,要严肃制止;要大胆报告班主任老师和家长,寻求帮助,让老师出面制止,让欺凌者知道后果,为自己讨回公道。第一次效应会影响欺凌者今后的行为方式,令其有所忌惮。不要羞于开口,我们都会帮助“少年的你我”。

请家长们记住,多与孩子沟通,教会孩子自尊自我保护,与同学友爱共处,和老师保持联系,欺凌发生时,请冷静、共情、接纳、安抚,最重要的是“少年的你我”。

请学校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 法制、品德、心理等全面教育,及时严肃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加强与家庭的密切配合。欺凌发生时,救助为主、适度惩戒、快速反应,及时关注学生动态,合理处置欺凌事件。

对实施校园欺凌学生教育惩戒处理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指出: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1)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2)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4)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5)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实施校园欺凌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法治社会,欺凌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欺凌者有权要求欺凌者甚至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欺凌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欺凌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造成受害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如果欺凌者是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欺凌者本人承担。

(2)行政责任

校园欺凌多是以殴打、虐待等方式实施,有些行为的情节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欺凌者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律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若欺凌者因为不满16周岁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校园欺凌者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欺凌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预防校园欺凌,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愿所有的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愿“少年的你我”包容关爱,拒绝校园欺凌。

学院枫桥工作室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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