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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02月15日 学生工作处 

为确保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通知书报到。统招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还需到各系领取《XXX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新生登记表》(成考通过的学生每年3月在系、室领取《XXX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新生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班主任处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招生办公室负责新生分班、分专业,调换专业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按照学院《学号及班级编号编码规则(试行)》编制班级番号及学生学号,在新生报到前一周传送给教务处、各系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各系根据学生类型编制《学生注册登记表》报送学籍管理部门。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院规定时间到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系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在校园网学工系统办理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缴学费、分期交费或减免学费,持村、乡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说明理由并办理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三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未交学费而又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者;

(二)学业成绩不合格又未办理试读或留级手续者;

(三)因违纪未办理试读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又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者。

第六条 学院每年四月份、十月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工作。六月份、十二月份办理毕业生审核及毕业证验印工作。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按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学制三年。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修完所有课程达到学院要求的最低标准,准予毕业。

第八条  学生成绩结合各专业特点,按照专业教育、德育教育、就业指导三大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就业办公室独立考核评定。

第九条  学生下厂实习后,教务处要将学生在校学习成绩汇总到学生工作处(统招生在每年6月份之前,成招生在每年12月份之前)。

第十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重修。

第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德育和就业指导课程考评不合格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三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入者,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安排,按插班生处理。

第十三条 需办理转专业手续的一年级新生,未报到前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报到后须持本人申请及《转专业申请表》,由各系签字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十四条  非本校学生转入我校时,我校教务处应根据该生实际情况将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审核后予以承认。其余年级的学生不许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共计超过二个月,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递交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班主任了解情况属实后,经系及相关部门填写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在休学期间予以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对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系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重修处理。

第十九条  办理休学、复学、转专业、留级手续的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班主任填写意见——系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工作处学籍备案。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准予退学或责令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自愿退学,家长(或家长委托直系亲属)来校办理退学手续;

(三)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五)违犯校纪且屡教不改者、连续两学期德育学分成绩不合格者;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四周或连续旷课三周者;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者;

(八)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九)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本人到学生工作处领回档案,在保卫部门迁回户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家长需到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二)新生办理退学需由班主任写明各项费用结清情况,并签署意见,系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各相关部门签字结清手续。

(四)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由学籍管理员取消学生学籍并签字。《退学申请表》一份留学生工作处学籍备案,一份交财务处退费,一份留原系存档。

(五)学生退学需到系交回学生证、学生卡,领取个人档案。

第六章 升级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或补考)后学年成绩全部及格或重修的课程低于五门(含五门),准予升级。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高于三门的课程不及格,应给予淘汰警告,转为试读生,学生淘汰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家长。

发生以下情况,学生必须重修:

(一)必修课未取得课程学分者;

(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课程成绩按“无效”记,任选课不合格者,可以改选其它任选课;

(四)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科目达七门以上(含七门)者,应对学生作留级或劝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年级学生,经补考后,累计成绩不及格须重修的课程高于六门(含六门)或德育必修课未取得课程学分者,应于开学前由系通知重修,该生所在专业若无后继班级,应服从系安排,并办理重修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毕业鉴定成绩全部达到学分制规定合格成绩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时间(2年)内参加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时凡不合格者,可按肄业办理或留级毕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九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以下部门提供学生资料:

(一)由财务处向学生工作处、系提供未交费学生名单;

(二)由教务处向学生工作处提供成绩不合格学生名单;

(三)由就业办公室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实习期间不合格学生名单;

(四)由学生工作处提供违纪学生名单。

第三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者,需办理离校手续:

(一)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二)学院按教学计划提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三)学生完成校内课程,等待顶岗实习岗位。

第三十一条  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一) 学生提前离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提前离校申请表——陈述原因——班主任、系填写意见——相关部门签字——系主任批准。

(二)正常离校:

系领取离校申请表——陈述原因——班主任、系签署意见——相关部门签字——系主任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开具相关证明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须交回学生证、学生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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