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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5年03月20日 学生工作处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 享受奖学金条件

1、根据学生学期末理论课考试、实习课考试和操行成绩,决定奖学金等级。

2、各项成绩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计算比例为:理论、实习成绩各占35%,操行成绩占30%;无实习班级,理论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无理论班级,实习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

3、按照上述比例确定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名次,30人以下(含30人)班级奖励前2名,30—50人(含50人)班级奖励前3名,50人以上班级奖励前4名(三等奖2名)。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1、期末总评一门课不及格者;

2、试读生和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3、严重扰乱教学秩序者。

 (三) 奖励金额

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第四条  评定、发放办法

(一)每学期放假前班主任根据本学期理论、实习、操行成绩比例,计算总成绩,按条件评定奖学金等级,下学期开学后填写个人申报表和汇总表,系部初审后,报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公示后,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报财务处,各系部指定专人到财务处领取奖学金,在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领取证书,统一发放。

(三)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或学生卡在系部签字领取奖学金,系部发放完毕,将学生签名的发放表交回财务处。一个月内未发放完的奖学金应退回财务处,学生自行领取。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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